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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确定之我见

发布日期: 2023-12-04 浏览次数: 4,391

□汤淑明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年12月01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法律实务中多有争议,多常见对“约定合同履行地”及“争议标的”的分歧。

当事人约定为先。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中,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以合同中约定收货地等为由向收货地法院诉讼,认为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又或者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有当事人以合同中约定加工行为地为由向加工行为地法院诉讼,认为加工行为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中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另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但上述《意见》已被废止,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故如适用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需双方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有关法律适用。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当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时,争议标的需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合同中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确定。比如,如何理解“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法律所规定的“给付货币、接收货币”应指实体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而非金钱给付诉求。另法律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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