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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分析

发布日期: 2023-12-04 浏览次数: 4,112

□刘秀 王顺根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年12月01日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违法犯罪人多为熟人,他们利用与受害儿童近距离接触的机会作案,不易被社会和家长发现。受害人多为10岁以下儿童,年龄最小的仅3岁,犯罪时间多在白天,这时候家长放松了警惕,孩子脱离了家长视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猥亵儿童案件发生的原因。原因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儿童缺乏性保护知识,缺少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危险时不知如何求助和反抗,受到侵害后不能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2.猥亵人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中一些人文化程度不高,自控能力较差,自认为对儿童进行亲吻、抚摸等亲密动作只是不道德行为,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甚至涉嫌犯罪。但也有的猥亵人文化程度高,甚至是为人师表的老师。3.监护人的监管不到位。有的父母让孩子单独外出或者独自留在家中,有的父母把孩子交给亲戚或者熟人照顾,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陷入危险的困境之中。4.普法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有些人听到猥亵案件发生后当作笑料传播,甚至更有人认为对儿童吻一下摸一下,没有什么危害后果,认识不到此行为发生的危害性违法性。

防范猥亵案件发生的举措。1.加强安全教育。家长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孩子安全教育,教会孩子识别不良侵害行为,以及遇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方法,引导孩子在遭受侵害后的第一时间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2.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要将普法宣传工作在学校、社区等全面铺开,将预防、惩处猥亵犯罪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让更多的人知道猥亵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呼吁全社会共同提高保护儿童的意识。3.依法惩处猥亵儿童的作案人。对于实施危害儿童的违法犯罪人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人严惩不贷;对于教职员工猥亵儿童的,禁止其再从事密切接触儿童的工作。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强化监护人监护职责。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监护制度”赋予父母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地位,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监护成为未成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核心措施之一。民法典明确了在父母缺失情况下的监护顺位,并将可指定为监护人的范围扩展到任何具有监护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更有利于实现对流浪智障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次,民法典对指定监护的规则作了完善和细化,明确由相关当事人申请,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列为六大保护的第一大保护,强调的就是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的重要性。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儿童,不管是男童还是女童,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家长应当对孩子进行全面的监管,随时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及时发现和消除孩子身边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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