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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次日生效,当日事故能否拒赔

发布日期: 2023-11-28 浏览次数: 4,320

秦俊华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1128

【案情】

20193271247分,王某为自己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自20193280时起至202032724时止。当天下午1630分,王某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右肱骨中下段骨折,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因为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伤损失。

【评析】

因为保单约定的是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然是在20193271247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交强险保单上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保险期间自20193280才开始计算,而事故发生是在20193271630,并非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投保时间是20193271247,自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交强险的保障责任,事故发生在20193271630,先投保的交强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单中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为20193280,该时间为投保人缴纳保费、生成保单的次日零时。交强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与交强险上述立法目的相违背,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使得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故应认定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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