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改革调研调研园地详情

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 2023-11-09 浏览次数: 4,659

金婷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1107

【案情】

陈某与张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设立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为公司监事,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100%持股股东),公司实际由陈某经营。A公司长期向B公司采购小商品等货物,后经双方结算,A公司累计欠付18万元。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却办理了注销登记,债务主体消灭后,B公司的债权该何去何从?

【评析】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股东未滥用公司独立性及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然而,司法实务中,不少老赖公司不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在债务主体消灭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谁来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依法清算是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公司免于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继续受到股东有限责任这层公司面纱的保护。

本案中,陈某作为A公司的100%持股股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议解散公司,在明知本案债权债务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载明公司债权债务为“0”元的清算报告,并办理了公司的注销登记,致使B公司的债权主张落空,该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以内容不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B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张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陈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