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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者责任统筹 不同于商业保险

发布日期: 2023-10-09 浏览次数: 5,194

叶斐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0926

【案情】2022929,陈某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与案外人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某无责。江某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江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某保险公司赔付了22800元并获得了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赔付款22800元。陈某某辩称其系某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某公司辩称其在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限额100万元的三责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由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剩余部分。保险公司辩称某公司仅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其仅应赔付2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本案中,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成立,并没有经过法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批准程序,其注册资本未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亿元,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保险业务。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某公司为其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亦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某公司只能先行赔偿,再依据与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已向江某某垫付了维修费,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向事故责任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陈某某为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某公司在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三责险,因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也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与某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而应由机动车侵权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在支付赔偿款后可依据与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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