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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实施“裁执分离”

发布日期: 2023-10-25 浏览次数: 4,745

吕润进 高潮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1024

2014725,最高院下发《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同时倡导学习借鉴浙江法院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最高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的答复》也认为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朝着裁执分离的方向作出探索和改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执行实务中应当尽快明确对违法占地建筑物、其他实施拆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施裁执分离

裁执分离模式符合制约均衡的权利配置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执行力原理,由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加以实现是应有之义。对于像征地拆迁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的领域来说,更适合于由行政专业人员具体执行。可以说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还给行政机关,这更符合行政法原理与行政运作规律,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制度资源的节约;将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判权留给法院,将法院的裁判定位于合法性、程序性审查的层面,有助于法院发挥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克服行政执行模式所固有的弊端,又不至于使得法院勉为其难地进行超出其能力所及范围的合理性、实体性判断。法院的审查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相分离,亦有助于使法院从执行实施任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居于更超脱的中立者的地位,又有助于使行政机关恪尽职守,依法履职,实现行政、司法准确定位,行政、司法各司其职,行政、司法制约均衡的最佳权力配置状态。

试行裁执分离模式实际效果较为理想。据笔者了解,自2014年浙江法院开始尝试对违法占地建筑物案件试行裁执分离模式,由人民法院对征地拆迁执行申请予以听证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大都由市县党委政府实行对违法占地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工作一元化强力领导,由市县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指挥案件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运用党委政府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手段优势和资源优势,强力推进强制搬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难题,获得了最高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也获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认可。

现阶段实行裁执分离模式契合基层实际状况。首先,区县违法占地案件体量一般较大,涉及建筑物拆除案件随之增多。其次,以前街镇实施强拆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工作机制。再次,法院自身审判任务繁重。违法占地案件数量持续增多,案件办理难度加大,法院审判压力很大。最后,法院还不具备实施强制搬迁物质装备条件。从全局工作成效考虑,基层法院还是要把有限时间、精力、审判力量集中用在征地拆迁纠纷审理和听证、协调方面,才能实现征地拆迁纠纷司法效益最大化,才能努力实现和谐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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