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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适用何种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 2023-09-11 浏览次数: 5,916

石洪槟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0908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B公司支付A公司欠款130万元,于2022831前支付40万元,2022930前支付40万元,20221031前支付40万元,余款于20221231前付清;如B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A公司有权按照未付款项加付违约金12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B公司支付40万元后未按调解书履行,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9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并要求B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评析】

本案中执行依据系民事调解书,未载明被执行人需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被执行人是否需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调解书系该条所指其他法律文书,据此可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无论法律文书中是否载明,被执行人都需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那么,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是否必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责任理解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将民事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而非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本身。据此被执行人承担了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后,无需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部分。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约定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B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既然双方对违约责任已经达成合意,根据司法解释,就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民事责任后,申请执行时能否选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而不选择适用约定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适用何种民事责任。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规定第十五条并未对此予以禁止,该条规定的是承担了民事调解书约定民事责任后又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理解为禁止重复适用约定的民事责任和法定的民事责任,并未对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予以否定。二是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既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行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弥补。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可以更好地发挥上述两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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