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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损害,交强险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 2023-09-05 浏览次数: 5,852

      □刘继伦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0905

搅拌、挖掘、起重等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致第三人损害,交强险应否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争议较大。支持论者认为,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致人损害事故,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而反对论者认为,特种车辆致人损害,事故发生地往往是在工地或者厂区,而非道路,且车辆并非处于通行状态,此种情况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也不会出具事故认定书,故不能适用交强险。笔者认为,特种车辆作业时致第三人损害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但仍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故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损害能否适用交强险,关键在于特种车辆的作业状态是否属于此处的通行。笔者认为,特种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运动状态下的作业属于此处的通行,具体而言,起重等特种车辆,其在作业时一般车辆不会移动,但是车辆处于启动状态,此时便处于一种欲通行的状态,而挖掘、装载等特种车辆,其作业状态本身就伴随着车辆运动,此时也应属于通行。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中回复,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从该回复来看,特种车辆的作业状态也应理解为此处的通行。

从立法目的来看,特种机动车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要功能在于作业而非行驶,若将其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类车辆引发的事故中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这与交强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不符。

从社会效果上来看,相比于普通机动车的主要功能为行驶,特种车辆兼具行驶与作业功能,如将作业致人损害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则使得比普通机动车缴纳更多保险费的特种车辆得到了更少的保障,严重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特种车辆危险性高,作业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较为严重,往往给受害人个人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负担,通过交强险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使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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