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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否违约

发布日期: 2023-09-04 浏览次数: 5,988

田也异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0901

【案情】

20209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80余万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乙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010月作出裁定,冻结了甲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余万元。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审理中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甲公司欠付乙公司货款80万元,此款于2021731前支付。双方在调解笔录中还约定,乙公司于202175前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解除对甲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甲公司将在账户解封后五日内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80万元款项。但之后,乙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申请解除对甲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而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偿80万元,乙公司也承担了该次执行费用。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双方约定,拒不申请解封,导致其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时间过长,遭受了重大损失,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生效判决前,对特定动产、不动产采取的如冻结、扣押、查封等临时措施,旨在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标的物,以确保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具有绝对性。该权利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予以保障。

关于财产保全的意思自治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涉及公法领域的司法权行使。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效力要遵循公法原理,即法无规定不可为。诉讼法领域中的处分权,不等同于私法领域的处分权。作为公法领域权利的申请保全权利,其义务主体是国家,因此解除财产保全的约定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法之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均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当事人未实际获偿,其均可以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不应受到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乙公司如果按照约定解除财产保全,则可能存在货款不能得到偿付的风险,因此其有权不解除财产保全。再退一步,即使乙公司按照约定解除了对甲公司的财产保全,其也有权在有偿付风险时另行申请保全甲公司的财产。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实际上并没有强制力。

综上,当事人之间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或者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约定,没有诉讼法上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未按照约定解除财产保全,不构成保全错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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