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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获赔后产生后续治疗费用的处理

发布日期: 2023-04-18 浏览次数: 7,299

伤残获赔后产生后续治疗费用的处理

魏东娟

【案情】

2017614,原告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第三人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高某住院治疗结束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右胫腓骨骨折、右股骨干骨折术后留有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390天为宜、护理期限150天为宜;营养期限为120天为宜。高某进行该次鉴定时,其右股骨、胫腓骨内固定在位。王某就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高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伤后各项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439261.37元(其中残疾赔偿金87244元)。

2021413,高某至南京市第一医院行右股骨、胫腓骨内固定取出手术。王某为高某垫付了此次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护理费用计23336.13元。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该部分费用,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高某取出内固定后是否仍旧构成伤残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院明确告知高某,若高某不配合鉴定,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高某未如期到场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本案作退案处理。

【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明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人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因右胫腓骨骨折、右股骨干骨折术后留有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通过另案已经获得残疾赔偿金。后因原告王某又垫付了高某的右股骨、胫腓骨内固定取出术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形成本案诉讼,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否就二者都得到赔偿,需考虑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本案中,高某拒不参加法院委托的鉴定,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王某已向高某垫付的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无权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但可要求高某予以返还。最终,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24673.0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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