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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的属性分析

发布日期: 2023-04-18 浏览次数: 7,315

人格权禁令的属性分析

孙长瑜

 人格权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带有自然权利属性,体现了人性的基本要求,人格权请求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与财产保全不同的是,行为保全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债权人遭受其他不可弥补的损害,而非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与事后救济的填补损害功能相比,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作为事先救济,均以预防损害为主要功能,也就是说,二者的制度目标近乎一致,但也存在显著区别。第一,适用空间方面。人格权禁令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实现程序,其适用于人格权的保护,而行为保全则可以周延全部诉讼案件类型。第二,与诉讼程序的关系方面。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其申请不以双方已发生人格权纠纷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起诉作为维持效力的必要条件,而行为保全则依附于诉讼,其属于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如果人格权主体不起诉或者起诉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相应的行为保全将有可能被解除。第三,审查的严格程度方面。人格权禁令不与后续诉讼审理相关联,不像行为保全那样,其公正性有后续的诉讼审理和裁判作最终的保障,因此,在程序把控上应当更加严格。第四,法律效力方面。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其具有实体法效力,对其的违反,带来的是实体法上法律责任的承担,而行为保全具备的是程序法效力,对其违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不过,由于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重合,二者在适用上应属于选择关系,换句话说,权利主体可以根据侵害行为的紧急程度、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否准备提起诉讼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选择。

既然人格权禁令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实现程序,其申请、审查及发出应适用如何的规则?只有对其程序属性予以明确,才能保证程序规则的设计在法理指导下进行,程序规则的运行遵循其自身逻辑。人格权禁令程序应属于非讼程序。首先,从程序逻辑来看,人格权禁令本质上并非解决人格权纠纷,而是高效快捷地预防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果遵循诉讼程序当事人两造对抗——法官居中判断的司法逻辑,引入直接言辞、公开审判等原则,将会导致人格权禁令与人格权诉讼混为一谈,造成该制度形同虚设。其次,从程序定位来看,人格权禁令程序简便快捷的定位与非讼程序的价值目标一致,事先救济的急迫性是要确保权利主体不因审理程序的过程之累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些要求与非讼程序要遵循的职权主义、自由证明、简易主义的法理十分契合。最后,从程序内容来看,人格权禁令审查的核心在于权利主体的请求是否满足实体法上规定的构成要件,其区别于程序性审查,应给予一定程度的程序保障。但非讼程序同样具备程序保障内容,只不过这种程序保障应与非讼程序的简易、迅速及经济等特点实现良好平衡,因此通常仅限于最低程度的程序保障。换言之,非讼程序中,当事人辩论权与处分权只是受到限制,其也并非绝对排斥言辞审理,这满足了人格权禁令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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