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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 2023-04-11 浏览次数: 7,212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

汤战鹏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作为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分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以下简称《立结案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以下简称《仲裁执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以下简称《公证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而《仲裁执行规定》对于驳回执行申请已在第五条、《公证文书执行规定》在第七条分别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故对于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执行规定》、《公证文书执行规定》作出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本文不作讨论。重点论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根据《立结案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

19987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4121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立结案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六)驳回申请。该规定被认为系对执行案件结案方式进行的细化,在《立结案意见》实施后,对于《执行规定》不再适用。但其中对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并未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对于该法律漏洞,实务界也是予以承认的。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如何救济并无明确规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其他情形下并无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由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进行异议、复议程序。而在实务中亦存在不告知救济程序裁定送达即生效的做法。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驳回执行申请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关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是否系一种执行行为,在实践中亦存在争议。从时间维度来讲,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可能存在法院的执行行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意味着执行程序尚未启动,因此,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身并不在执行程序之中,不能被当作是执行行为……”该文作者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异议、复议权进行了阐释,认为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裁决权在性质上属于判断权,是对执行实施行为的两次判断。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则认为:鉴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也可以视为一种执行行为,山东高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对景世乾公司的异议进行处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无不当。

在驳回执行申请是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的问题上,笔者同意对于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作者所提出的观点:即从时间维度来看,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能视为人民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所持观点,将驳回执行申请视为执行行为的情况下,救济的途径则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予以处理。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本身来看,一审法院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复议的权利;当事人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认为两级法院相关程序错误,而将此案发回重审的话,则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说该处理方式存在程序错误。但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式仅应视个案情况区别对待,而不能作为一种普遍原则。

二、从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来看,亦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填补法律漏洞的前提是存在法律漏洞,而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需要认定的。认定漏洞的过程就是发现漏洞的过程,对于该法律漏洞的存在,实务界已经予以认可,故不存在一个认定的过程。而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及创造性补充。”“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本身就是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判断,对该判断不服不需像对执行实施行为不服那样完整套用异议、复议程序,那样无异于是让作出裁定法院对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再作一次重复判断,既同异议、复议程序的法理不符,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法律性质来看,是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从而实现执行权内部的监督。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最相类似的是裁定驳回起诉,故在填补该法律漏洞时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程序,由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方式,告知由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可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执行效率的要求,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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