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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困境

发布日期: 2023-03-21 浏览次数: 6,641

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困境

陈艺蓉

 

自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精神,还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定和认可,让家务补偿制度不再束之高阁。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家务补偿案件,在该起离婚诉讼中,王某作为一名全职主妇,认为在婚后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丈夫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王某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请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判决一出,引起全社会对家务补偿制度的关注。

所谓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例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补偿,实质上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将家务补偿制度纳入法律规范中,是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家务补偿的数额确定,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适用。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家务劳动补偿为关键词搜索,浏览各地法院判决尤其是民法典施行后的相关法律文书,笔者发现家务补偿制度的变为实践中的法律时,仍有以下两点适用困境。

第一,负担较多家庭义务难以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仅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时享有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权,但未对较多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其进行认定,也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对其承担较多家务或对方承担较少的家务进行举证,若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需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家务劳动具有家庭内部的特殊属性,通常都是关起门来的自家事,并且在生活幸福美满之时少有人将家务劳动作为证据固定下来,这使得多数当事人都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补偿的条件,让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恐再度沦为一纸空文

第二,数额确定的衡量标准模糊。婚姻缔结后一方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似乎很难找到标准衡量,不同于单纯付出简单机械劳动的保姆或者厨师,对于家庭劳动的付出往往包含情感经营,具有投入时间长、耗费精力多等特点,故而难以参照家政服务行业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综合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劳动的效益以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进行考量,但数额确定的衡量标准不统一,难免会造成类案不同判,进而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但在法律适用层面若能够确立统一的参照标准,对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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