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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职工工资能否优先受偿

发布日期: 2023-03-14 浏览次数: 5,950

本案职工工资能否优先受偿

王超

【案情】

李某申请执行某装订厂(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一批设备,得变价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主张应该从变价款中优先清偿其工资。

【评析】

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工资应该优先受偿。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系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应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应该优先受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工资不应该优先受偿。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系被执行人属于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法人,关于职工工资能否优先受偿无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李某的工资应该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第一,参照现有企业法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鉴于此,当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职工工资如要主张优先受偿,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使自己的工资可以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处于第一顺位。但是,现在的企业破产法仅仅是针对企业法人,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这一类经济主体。因此,当个体工商户雇佣的职工面临其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时,其无法通过移送破产审查,使其工资获得优先受偿地位。但是,个体工商户作为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职工工资应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变价财产应该优先清偿李某的职工工资。

第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收入的价值考量。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通过合法的劳动获得收入是全社会的共识。本案中,李某的债权性质非借款,系个体工商户拖欠其工资所致。在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清偿拖欠的费用、职工工资,保障劳动者尽可能劳有所得,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发挥司法保障民生的社会功能。

第三,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开展。为促进投资创业的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针对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依法清理财产,调整和清偿债务,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促进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各地开始试点开展,总结个人破产的相关经验,为后续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构建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奠定根基。

综上,职工在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时,其工资应该予以优先受偿。随着类个人破产工作开展试点,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必定会将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自然人等纳入其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通过司法实践来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保护劳动的社会风气,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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