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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人单位能否拒发劳动报酬

发布日期: 2023-03-03 浏览次数: 5,545

本案用人单位能否拒发劳动报酬

李道伟

【案情】

余某于2004年入职某公司从事机工,双方办理了社保。因余某与其组长戴某平时积攒的矛盾爆发,2021年4月5日9时许,在某公司生产车间余某的丈夫王某在车间找戴某理论并殴打头部一下,戴某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所有纠纷处理完毕。后某公司让余某写一份其授意丈夫殴打组长的检讨,余某予以拒绝,在此期间,余某多次要求到岗上班,某公司均予以拒绝,亦不发放劳动报酬,仅一直为余某缴纳社保,余某认为某公司事实上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现主张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评析】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故剥夺劳动者的该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应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处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亦不发放工资,事实上以实际行动单方终止或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劳动权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此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时,劳动者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认为,王某与戴某之间的纠纷,已经过公安部门处理,且已处理完毕,若某公司认为余某在上述纠纷中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程序,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置。但是对于余某在上述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的处理方式及处理的合理性,且某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导致余某无法正常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即某公司以实际行为单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发生纠纷后余某未提供劳动系某公司所致,某公司应依法补足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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