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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致富行不行?太“刑”了!

发布日期: 2026-04-02 浏览次数: 268

小法身边事
王铁牛觉得自己最近财运亨通。
起因是他的一个朋友捣鼓出了一个微信外挂程序,能自动抢红包,还能批量点赞朋友圈。
王铁牛嗅到了“商机”,搞起了“全国总代理”,先后卖出了三十几万套!王铁牛一个人就分到了二百多万元。
看着账户里不断增长的余额,王铁牛感觉自己也像开了外挂,逐渐走上了“人生巅峰”。
直到有一天,警察找上了门……
小法请法官
承办法官 洪超兰
王铁牛卖的外挂程序,可不是啥正经生意,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01 微信是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微信不只是个聊天软件,它能独立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海量互联网数据及信息,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
02 外挂的本质:侵入与非法控制
微信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必须通过账号密码校验才能登录。而王铁牛及其团队卖的外挂程序,正具备侵入微信程序、避开并突破这些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功能。
这个外挂程序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微信及用户的数据,因此这个程序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王铁牛及其团队大量销售上述程序,其行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03 行为危害巨大,必须严惩
近年来微信早已深刻融入公众生活,其处理的数据信息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王铁牛通过层层代理,让这个外挂程序被广泛传播并使用,这破坏了微信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开发者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显著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最终判决:王铁牛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鉴于王铁牛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赔,判处王铁牛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没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小法对你说
科技能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它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程序、每一个账号背后,都连接着真实的人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对于开发者来说,技术再牛,也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
对于使用者来说,贪图一时便利,换来的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面对外挂,请收起好奇心,主动说不。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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