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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我用老东家的账号卖竞品……

发布日期: 2026-03-11 浏览次数: 667

小法身边事
王铁牛在A公司当外贸经理时,用自己的信息注册了一个社交账号,头像、名字、主页介绍全是A公司招牌,兢兢业业推介A公司的产品,也算是个“野生官方号”。
离职时,王铁牛没有向A公司交接或注销该账号。
后来生产同种产品的B公司找到王铁牛,请他来推销产品,约定成单后按比例提成。
接下这单活后,王铁牛“灵机一动”,把该账号头像和背景图换成B公司,发布了B公司的产品推介视频,但主页介绍和A公司的产品视频都没删。
A公司发现后向王铁牛和B公司发出了律师函。
律师函
王铁牛、B公司:
……
你方行为已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发出如下函告:你方应当在收到函件15日内执行以下两个事项:
1.删除该社交账号上所有A公司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宣传视频、照片等;
2.联系本律师沟通赔偿事宜。
王铁牛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相关帖子,但并未与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A公司一气之下将王铁牛、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小法请法官
承办法官 秦潇
王铁牛、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01 王铁牛的行为认定
王铁牛在已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同类产品的中介销售服务,其未获授权在社交账号上继续展示A公司的公司介绍、产品图片与视频,并同时宣传推介同业竞争者的同类产品。
这种行为利用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市场影响,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业务是原公司业务的延续,或者对两公司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两公司存在合作、授权或其他特定关联,从而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故王铁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B公司的行为认定
经审理查明,王铁牛并非B公司的员工,双方仅是口头约定由王铁牛作为中介销售公司产品,并未对具体的推介方式进行约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铁牛与B公司有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意,也不能表明B公司对王铁牛的这些行为明知、默许或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对A公司对于B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 赔偿数额的确定
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王铁牛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宣传内容浏览量等酌定由其赔偿A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小法对你说
王铁牛的故事,其实是很多职场人容易踩的坑:你觉得账号是你注册的,但如果这个账号头像、名字、内容都属于公司,那离职时你带走的就不只是一个账号,而是原公司积累的商业资源。
铁牛本想借鸡生蛋,结果鸡飞蛋打,还赔了2万块,这笔“分手费”着实有点贵。离职交接应完整规范,离职后也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别让“小聪明”变成“大麻烦”。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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