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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拿铁火了,我可以卖酱香奶茶吗?

发布日期: 2023-09-08 浏览次数: 9,061

最近酱香拿铁火了!

据说首日卖了1亿元

这让筹划创业的谢有财心动不已!

于是,谢有财开始筹划怎么“抄作业”

从产品、包装、宣传都想好了方案

正当他激情澎湃

感觉自己要走向人生巅峰的时候,突然又想到了几个法律问题— —

01酱香拿铁的包装很有意思,我可以借用包装印上“酱香奶茶”吗?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官提醒

商品的包装设计在商业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品牌的识别和区分度。如果“酱香奶茶”的包装设计与瑞幸“酱香拿铁”相似度较高,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而两者是否存在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如商家擅自使用与瑞幸咖啡“酱香拿铁”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与“酱香拿铁”存在特定联系和混淆,即构成对该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我的广告宣传中,可以写成“这是茅台味奶茶”吗?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法官提醒

如果商家未经茅台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的商标、logo进行宣传、广告,或是擅自将茅台作为商业标识进行宣传和使用,则会构成对茅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特别是茅台属于驰名商标,相比于普通注册商标,其主张的权利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权,还包括商品名称权。换言之,若商家对外宣传“我们的奶茶里加了酒”,并不会构成侵权;若商家对外宣传“酱香茅台奶茶”“茅台味奶茶”“茅台联名奶茶”等带有茅台标识的内容,则会构成商标权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研究了半天

谢有财又打起了“退堂鼓”

万一真成了被告

还得面临对方索赔

岂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以上出现名称纯属虚构)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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