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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他”之外卖小哥篇

发布日期: 2023-08-18 浏览次数: 12,679

王铁牛“消失”有段时间了

经过小法专门打听

铁牛郁闷消失的原因有二

① 被撞后不能工作了!

 撞人的外卖小哥“消失”了!

到底发生了什么

跟着小法一起看看吧

小法身边事

20215月,外卖小哥肖某驾驶无牌摩托车送餐时,碰撞到行人王铁牛,造成王铁牛受伤。交警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铁牛无责任。

在要求赔偿时候,王铁牛却联系不上肖某。因此,王铁牛将肖某、承揽送餐业务的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肖某未到庭应诉。

保险公司:肖某投保的是众包骑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综合责任保险,并非机动车相关保险,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不属于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范畴,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我们公司与肖某签订了《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肖某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并完成配送服务事项,在配送完成后获得相应报酬,不需要接受公司的具体支配、指示,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法请法官

淳化法庭  左树

 Q1: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虽然科技公司为肖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综合责任保险,但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不属于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范畴,且保险公司不愿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当另行起诉,本案不予理涉。

Q2:肖某从事配送服务工作,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科技公司安排服务人员提供配送服务,其服务人员通过注册APP接单从事配送服务工作。肖某作为配送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虽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仍需根据用户在平台发布的任务进行作业,并且要遵守平台规定、接受科技公司考核,并根据配送情况支付服务费或活动奖励。

从上述情况综合来看,应视为科技公司对肖某从事配送服务工作进行了管理,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即肖某从事配送服务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

Q3: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肖某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其自身显然具有重大过失。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确定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肖某追偿所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

     小法对你说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要强化自身安全意识、规范配送行为,不闯灯、不抢行、不逆行,不走机动车道,记得戴好头盔!

万一发生事故,也要妥善处理,切不可肇事逃逸,也不要逃避责任,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到更多惩戒。

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共同构建安全高效的生活便利平台。 

(以上出现名称纯属虚构)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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