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在不停地发生着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此应如何理解呢?
贺某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操作工,已有四年之久,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一天,贺某接到该公司发出的《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三楼车间租赁到期,现通知你工作地点从三楼调至一楼,仍从事操作工工作,并告知其超期未报到的后果。
贺某因不同意该公司的安排,迟迟未到岗上班。
因贺某连续旷工,该公司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为此,贺某提起仲裁、诉讼。
01 关于工作地点调整
该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贺某工作地点从三楼调整至一楼,工作内容基本不变,薪资待遇和工作时间按原标准执行。既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亦无不合理之处。故贺某主张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已变更,且调岗不合理,无事实依据。
02 关于未按期到岗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已告知贺某未按期到岗的后果,贺某超期未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
03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贺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有些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变更,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属于劳动内容的变更,比如,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从南京调整到上海。
但像本案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从三楼调整至一楼,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上班。
小法想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就某些事项产生分歧,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加以解决,无故旷工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这种逃避的方式是不对的哦。
“有些时候,
劳动者也要善解人意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