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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地点,去?还是不去?

发布日期: 2020-05-14 浏览次数: 763

世界在不停地发生着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此应如何理解呢?

小法身边事




贺某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操作工,已有四年之久,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一天,贺某接到该公司发出的《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三楼车间租赁到期,现通知你工作地点从三楼调至一楼,仍从事操作工工作,并告知其超期未报到的后果。


贺某因不同意该公司的安排,迟迟未到岗上班。

因贺某连续旷工,该公司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为此,贺某提起仲裁、诉讼。


小法请法官

01 关于工作地点调整

      该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贺某工作地点从三楼调整至一楼工作内容基本不变,薪资待遇和工作时间按原标准执行。既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亦无不合理之处。故贺某主张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已变更,且调岗不合理,无事实依据。


02 关于未按期到岗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已告知贺某未按期到岗的后果,贺某超期未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


03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贺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小法对你说



有些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变更,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属于劳动内容的变更,比如,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从南京调整到上海。


但像本案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从三楼调整至一楼,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上班。


小法想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就某些事项产生分歧,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加以解决,无故旷工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这种逃避的方式是不对的哦。



“有些时候,

劳动者也要善解人意些哦”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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