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小法三分钟详情

企业整体搬迁,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0-05-21 浏览次数: 763

上期的小法3分钟里

为大家带来了

工作地点从三楼调整至一楼的案子


调整工作地点,去?还是不去?


大家纷纷留言

劳动者能够少跑几层楼梯

不去可能不太合适哦

但是如果

企业整体搬迁到较远的地方

又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小案吧




小法身边事

毛某自2013年进入某冷却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厨房勤杂

2018年,该冷却设备公司搬迁到距离原经营场地约50公里的新工作地点办公,且新工作地点没有配置食堂

由于双方没有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协商一致,毛某未至新工作地点上班。

为此,毛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该冷却设备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小法请法官


01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双方未就毛某至新的工作地点对应的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冷却设备公司便要求毛某至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该情形属于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



02 关于劳动条件的提供

毛某的工作岗位系厨房勤杂,而该冷却设备公司新工作地点没有配置食堂,该情形系该冷却设备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



03 裁判结果

判决该冷却设备公司支付毛某经济补偿金。





小法对你说


企业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呢?

这个时候呀,要结合企业搬迁的距离、企业搬迁有无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等便利措施、企业有无调整上下班时间等综合判定。

在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采取各种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者。

同时呢,小法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各种举措以降低搬迁对大家的影响,该搬迁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大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哦。



“希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一直保持合作共赢的关系,

小法与大家一起加油!”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