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 大家对于“征信” 一定并不陌生
随着信用评价体系的不断发展 “征信”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今天的小案 便与此相关
不过这次 我们不聊铁牛的创业失败 而是聊聊他十几年前的往事
2006年,王铁牛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
2009,因王铁牛迟迟未归还上述贷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王铁牛表示上述贷款实为丫丫公司使用,丫丫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
在追加丫丫公司为被告之后,银行与丫丫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丫丫公司偿还上述5万元。
无债一身轻的王铁牛,终于过上了无忧无虑的日子。
无奈,王铁牛的一生注定不会没有坎坷。2021年,他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上述5万元的贷款仍记载为“逾期”状态。
“这个钱不是早就和我无关了吗?”王铁牛找到银行,要求其删除上述记录,遭到拒绝。
于是,王铁牛拿起法律的武器,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删除其不良信息的申请,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涉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的王铁牛的贷款逾期信息是否准确
案涉银行的行为是否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删除的情形
王铁牛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能否充分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是个人名誉的一部分。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其目的在于让相关单位或机构了解该不良信用主体的征信状况,一方面督促该不良信用主体在此后的民事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另一方面提醒相关单位或机构在与该不良信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谨慎,充分考虑其资信状况与能力,其中即隐含了对不良信用主体的信用惩戒。
“祸莫大于无信”,在工作与生活中,大家一定要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
同时呢,银行等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送更新或删除相关不良信息,以免侵犯信用主体的名誉权,一旦怠于报送说明,则需对自身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上出现名称纯属虚构)
个人征信的及时准确,由大家一起来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