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说过 “诉讼时效” 那这一制度有着什么样的价值 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 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小案吧
王铁牛曾经所在的丫丫公司,破产了。没错,还是那个熟悉的倒霉铁牛。
得知这一消息后,他突然想起来,五年前,丫丫公司曾经给他出具过《工资薪酬欠条》。
于是,他赶忙翻箱倒柜,把这份欠条找了出来,盯着欠条上写得清清楚楚的内容,他觉得仿佛看到了金钱在向他招手。
丫丫公司于2016年10月解除与王铁牛的聘用关系。丫丫公司尚欠王铁牛自2011年至2016年在我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期间共计工资薪酬合计100万元。此薪酬欠款为丫丫公司永久不可撤销优先偿还工资薪酬……
于是,王铁牛赶忙向丫丫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文件。
不过,王铁牛并未能如愿,因为他得到的回复是,王铁牛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欠付工资事实的存在,且其所申报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认可。
为此,王铁牛先后提起仲裁、诉讼。
当时我在丫丫公司担任的可是副总经理的职务,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年不低于20万元,每月发放的是生活费,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性发放。只不过,后来年底都没有发过钱罢了。
丫丫公司已按时向王铁牛发放了工资,对于王铁牛主张的超过一般职工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另即使《工资薪酬欠条》系真实,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怎么就超过诉讼时效了呢?《工资薪酬欠条》上明明白白写着:此薪酬欠款为丫丫公司永久不可撤销优先偿还工资薪酬。“永久不可撤销”啊!这不就意味着丫丫公司当时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吗?
诉讼时效利益不可预先放弃!我方再次重申,王铁牛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铁牛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
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有关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制度。时效制度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本案中,《工资薪酬欠条》载明,“此薪酬欠款为丫丫公司永久不可撤销优先偿还工资薪酬”,该陈述系丫丫公司对诉讼时效权益的预先放弃,当属无效。王铁牛不可据此认为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工资薪酬欠条》载明,丫丫公司于2016年10月解除与王铁牛的聘用关系。此后,王铁牛未向丫丫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亦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其向丫丫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文件时,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王铁牛主张的拖欠工资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亦超过了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驳回王铁牛的诉讼请求。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一句法律谚语,那就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涉及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即时效制度。其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有三类,除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外,也包括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例如,“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还包括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啦,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一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也一定要引起重视。
权利人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相关权利便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另外,诉讼时效援引的是当事人主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是这一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
还有就是本案涉及到的情况,诉讼时效法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擅自对诉讼时效进行约定,以免影响相关权利的实现。
(以上出现名称纯属虚构)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