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典型案例详情

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6-03 浏览次数: 730

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系从事页岩尾矿空心砖、蒸压加气块混凝土砌砖等建材相关业务的公司,因无法清偿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江宁区法院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11月,江宁区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核查,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除两条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评估值为948840元)外,无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资产,但因生产线为附着在房屋及土地上的构建物并设有担保,在执行阶段难以处置,该公司的负债总额超5000万元。2024年9月,江宁区法院召开听证,债务人、债务人投资人及部分债权人到庭参加听证,各方均表示同意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4年10月,江宁区法院裁定对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为扩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范围,提高重整清偿率,江宁区法院与江宁区商务局加强联动,在南京市江宁区投资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江宁投资”发布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成功招募到投资人,经过多轮磋商,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目前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在执行局与业务庭有效甄别、协调联动的基础上,通过执转破程序积极寻求办案新路径,在破产程序中,引“活水”,换“新生”,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权、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创新重整方式,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保护各方主体利益。江宁区法院与管理人团队通过与债权人、投资人的不断积极沟通,根据债务人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前景制造业企业的特点,因企施策,创新性的采取了投资人引入部分偿债资金及运营启动资金,债权人选择固定比例现金清偿或债转股清偿的方式实现债权,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同时实现了挽救企业、化解债务、盘活资源的办案目标,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达到了破产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提高执破融合办案效率。江宁区法院历来重视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针对推进破产案件中财产变现处置、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等问题,江宁区法院与江宁区商务局历经多轮磋商共同出台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协作联动机制的文件,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资产处置的渠道。

三家新材料公司实质性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京某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精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三家从事金属新材料研发、加工、制造相关业务的公司,因三企业关联性较高,且涉及多起共同诉讼,江宁区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三公司合并破产并开展重整,指定同一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同月,管理人发布三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期内,有2户投资人提交了重整方案并缴纳保证金。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022年7月8日,管理人通过现场沟通会的方式将2户投资人的重整方案向债权人委员会做了详细介绍并征求了债委会成员意见,确定了由投资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将债权人委员会确认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大部分表决组表决通过。2022年8月,江宁区法院裁定批准了三公司的重整方案,无人提出异议,目前重整计划已实施。
典型意义
三家新材料公司合并重整的成功,盘活了资产,维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助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实质合并破产类案件的示范意义。自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治权,江宁区法院多次召开听证会、通气会,将决策权交到债权人自己手中,上述做法赢得了债权人的支持与信任,矛盾对立得以化解,对于各项裁定结果均无人提出异议。二是有效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三公司的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全额清偿,享有担保物权债权的清偿率得以保障,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比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有大幅度提高,使得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三是盘活了存量土地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保障重整项目落地,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多次与债务人所在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江宁)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确保重整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并取得了地方支持,使得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因无法清偿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江宁区法院于2023年5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核查,该公司负债金额300余万元,大部分为承揽建设工程而欠付供应商的款项,债权人相对集中,公司财产还包括部分应收工程账款,公司发生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项。审理中,公司表达了继续经营的意愿。在江宁区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最终促成了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各债权人对债权数额作出相应减免,债务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即向管理人支付部分偿债款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0月,江宁区法院裁定认可该公司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救活企业供应链的典型案例。在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自救意愿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合理制定和解方案,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支持。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使具有商业价值的小微企业得以存续,充分体现了和解制度一次性化解纠纷矛盾,避免引发产业链上下游的连锁反应的价值。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江宁区法院在执行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过程中,查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从事特许经营授权的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系租赁场地,现已搬迁,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2022年7月6日,江宁区法院裁定受理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时间为2047年11月10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银行流水中未见股东出资记录。经管理人多方查找联系到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暨法定代表人,向其释明并督促其履行出资义务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江宁区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目前,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和解方式,针对债务人未实缴出资的特殊性,最终促成债务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快速履行,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破产和解制度的价值。同时,在该案审理中,以执破衔接方式简化审理程序,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