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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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5-07 浏览次数: 7,448

案例一:多元共治,联合调处妥善化解“二十年前出售房屋反悔案”

案情简介

2004年,汤山街道某社区张某夫妇与同村村民李某签订《卖房协议》,约定张某夫妇以35000元的价格,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夫妇在收到李某交付的24000元后,完成了房屋交付,并立即离开南京,下落不明,导致李某无法支付剩余11000元房款。后该房屋被拆迁,李某获得了拆迁安置补偿。2023年,张某夫妇生意失败,加之张某身患中风等慢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无家可归,遂回到该社区,以李某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为由,主张《卖房协议》无效,要求李某予以巨额补偿。李某拒绝了张某诉求,双方矛盾很大。

江宁区汤山街道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汤山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属地社区分工协作,开展调解,确定该《卖房协议》不违反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房屋已实际交付,房屋价款未足额支付不可归责于李某,该协议合法有效。法庭会同司法所和属地社区调解人员,引导张某夫妇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降低预期,劝说李某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不幸遭遇。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李某支付张某夫妇80000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此案,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获得了拆迁安置巨额利益,而张某夫妇无家可归,面对强烈的反差,张某夫妇心理严重失衡,由此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如果法院就案办案,极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甚至可能“民转刑”。汤山法庭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合属地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效在诉前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对于基层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具有示范意义,该案例被南京市委政法委评为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法网格员工作“优秀案例”。

 

案例二:家和万事兴,法院温情化解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唐某与母亲马某(均已过世)共生育三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母亲马某生前系古泉社区居民,去世前有遗产26万余元均在次女处保管。202344日,原告三子与被告其余兄妹四人因母亲遗产事宜发生纠纷,经所在社区、汤山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搬迁之前的老房由其建造,老房的相关权利及搬迁利益亦应由其个人享有。对此,承办法官庭后耐心向其讲解相关规定,本案中,母亲马某户籍并未变动,也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在此建造的房屋并非原告一人享有,应视为家庭共有,搬迁利益也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情、讲理、讲法,双方当事人终于化解了心结,达成调解协议:一、马某的遗产及搬迁补偿款合计32万余元,由原告三子享有8万余元,由被告其余四兄妹共同享有24万余元;二、本次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遗产继承类纠纷,承办法官依法调解,兄弟姐妹之间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在调解前,承办法官通过联合社区深入调查核实,准确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抓住矛盾关键点。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通过“情、理、法”交融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与交流,既能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真实的诉求说出心声,又体现出司法不仅有力度还能让当事人感觉有温度,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准确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普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成功调解了纠纷。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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