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夫妻二人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由林某某负责购买用于诈骗的QQ号、微信号、公民信息,为被害人开设账户,由李某某负责招聘、培训话术等事项,聘用温某某、刘某等人作为业务员通过网络进行宣传,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资”,再通过假扮“专家”等方式,诱导被害人在平台中亏损或以禁止出金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3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戈某某人民币66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温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中李某某、林某某、温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刘某诈骗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江宁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此类犯罪套路主要表现在:一是引流布局。诈骗分子通过用社交软件寻找目标、发布投资理财信息网罗目标人群。二是洗脑诱导。采用冒充投资导师、金融理财顾问,或谎称有特殊资源可获得高额回报等方式,引诱受害人在其提供的虚假网站或APP上投资,同时操纵后台、控制入金、出金以及返利。三是收割跑路。在受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后,犯罪分子便以“登录异常、服务器维护、账户冻结”等理由禁止提现,以收取“保证金、解冻费”等理由再次骗取财物,接收诈骗资金的账户,很可能是境外账户,被害人追回损失的难度很大。
【法官提醒】
世上没有只赚不赔的“高回报”。网上宣称“高收益”“快速回本”“一键提现”的,十有八九是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轻信一夜暴富,容易一夜暴“负”。千万不要相信打着“专家”“大师”“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等噱头的投资项目。如果不慎被骗或遇到可疑情形,注重保存证据,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网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冒充女性身份,以谈恋爱为由,多次虚构买按摩椅、买保险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成某某手镯、脚链等物品及微信转账的钱款,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近年来,婚恋诈骗搭乘互联网的快车,成为更典型的、迷惑性更强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通常以各种身份常驻各大社交平台,抓住人们渴望恋爱的心理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分子会伪造身份信息、工作情况以及性别,根据搜集到的私人信息,打造符合被害人喜好的人设。其次,通过“台词式”甜言蜜语、嘘寒问暖、倾诉心事,编制专属于被害人的热恋剧本,然而在被害人要求见面或语音视频时,就会找出差或开会见客户等理由推脱,只会发编辑好的照片和视频。最后,恋爱关系稳固后,以资金周转、医院看病、买东西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更有甚者,通过诱使被害人裸聊而事后以威胁被害人将其裸照公布给亲朋好友的方式敲诈勒索钱财,造成被害人的精神伤害。此外,网恋诈骗还与投资理财诈骗类型等相融合,逐步发展成 “杀猪盘”这一极具典型性的诈骗犯罪类型,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属于占比较高、危害很大的一种。
【法官提醒】
网上交友要慎之又慎,要选择正规婚恋网站。不要轻信他人,提防身世曲折、生活艰难又颜值较高且短时间内就倾吐身世心事的网络异性,这很可能是为行骗而准备的剧本。要提高警惕,不要透露太多个人信息包括家庭、财产情况,拒绝钱财往来,特别是要警惕只发照片从不视频的“恋人”,警惕频繁遇到意外需要用钱的“伴侣”。
案例三:被告人黄某某“奢侈品代购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能从代购处购买正品奢侈品牌包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仿制的奢侈品牌包冒充正品包骗取被害人殷某某购包款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微商的发展和“网红效应”使奢侈品代购行业日趋火爆,随之推高的还有奢侈品代购骗局。本案中,被告人按照正品价格向消费者报价后,通过网络平台低价购买假货,以假充真卖给消费者,骗取高额利润。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骗局被识破,犯罪分子还会通过伪造海外直邮和“高仿小票”来掩人耳目:如果消费者要求海外直邮,诈骗分子就先将奢侈品寄到国外,再使用国际快递邮寄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需要海外购物小票,诈骗分子就在网络上代购假票据,以假乱真。因为多数消费者不具有辨别奢侈品真假的能力,造假行为就逐渐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厂家、中间商、代购、快递商彼此依赖,共同支撑起造假链条,牟取暴利。因此,只要有制假售假行为存在,打假的步履就不会停止。必须加大对相关行业领域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以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予以规制,震慑犯罪分子,保护产权。
【法官提醒】
“假货”镀金成“正品”,要警惕海外高奢代购骗局。不要轻易相信“打折”“优惠”“内部价”等信息,注意防范风险。需要购买跨境商品的,要辨别平台资质,通过海外正规渠道采购,不要轻易被所谓的跨境直购体验店欺骗。最关键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攀比、不盲目跟风,要理性消费。
案例四:被告人邹某某“古董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某与方某某、黎某某共谋,由黎某某扮演在工地上干活挖到文物的农民工,由邹某某等人当托假扮买家,共同以工艺品砚台冒充从工地上挖出的乾隆年间的文物诈骗,骗得被害人胡某某(1949年生)、张某某(1944年生)的钱款,合计人民币49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评析】
以仿古工艺品冒充古董出售的骗局并不罕见。该类犯罪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多人分工,有人扮演“农民工”,将工艺品谎称是干活挖到的古董;有多人扮演买家,假装“行家”对该物感兴趣,以引诱不知情者上当,并哄抬价格。二是针对老年人实施,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弱、易轻信别人,不法分子便趁机打起了“歪主意”。从司法实践中看,该类犯罪中大部分受害者是老年人,甚至部分团伙只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行为性质恶劣。本案就是典型的针对老年人实施的古董诈骗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以工艺品冒充古董,骗取两位古稀老人的财物,应以诈骗罪论处。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生活中,广大老年朋友在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抱有警惕之心,在向陌生人处分财物时要谨慎冷静,遇事多与亲朋好友或子女沟通和商量,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切记贪小便宜吃大亏。广大青年朋友要多向父母宣传反诈知识、防诈指南,提醒他们不贪小便宜,不轻信他人,帮助老年人提升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的能力。
案例五: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期间,王某(另案处理)冒充客服身份,联系被害人李某某等37人,以处理征信逾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向王某指定的多人银行卡账户转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述转账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操作手机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29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江宁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法官评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无孔不入,通过购买银行卡、拉拢他人进行多次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导致诈骗赃款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的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2020年10月以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江宁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打击,体现了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度与决心。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依法从严惩治、重点治理非法“两卡”泛滥的社会问题。不要为了所谓的高额“佣金”,帮助犯罪团伙洗钱。要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追求,提升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切勿被蛊惑成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至11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本人的多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江宁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大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主要实施向上游诈骗团伙出售、出租信用卡或手机卡的犯罪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链条的主要犯罪类型,是“断卡”行动打击的重点。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保护好身份证件及信息,对于长期不用、闲置或丢失的信用卡要及时做销户处理,不能将自己的“两卡”及支付宝、微信账户出售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避免被裹挟到犯罪团伙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