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新闻中心新闻发布会详情

江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结果

发布日期: 2017-02-08 浏览次数: 47,035

12月14日,江苏省首例网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在江宁法院宣判,法院以网约车为经营用车为由,判决被告人保财产公司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余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5.9万余元。当天,江苏电视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南京日报、南京电视台等8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

2015年7月28日下午,被告张某用手机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是将网约车乘客从南瑞集团送至恒大绿洲小区。下午5点,张某开着自己的马自达轿车接到网约车乘客。当张某搭载着乘客,行驶到江宁前庄路与清水亭东路的丁字路口时,张某向南右转弯,遇到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丁字路口时,两车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程某某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为不能查清程某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便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今年5月,程某某将轿车驾驶员张某,张某的保险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告至江宁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5万多元。

此案在诉讼中,各方最主要的争议就是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要求人保南京分公司替代自己赔偿。而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则提出,当初张某是以家庭自用车的名义投保,此次事故是张某在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张某改变了车辆用途,显著增加了车辆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江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对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显失公平。

在法庭上,被告张某一直强调,自己驾驶网约车的行为不属于营运活动。对张某的辩解,法院认为,车辆的营运活动与家庭自用的区别在于,首先营运车辆是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车一般不收取费用。其次,营运车辆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与车主没有特定的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有特定关系的人。此案中,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张某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属于营运活动。因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程某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故法院确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江宁法院还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保险行业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同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此,该案承办法官王云峰提醒广大车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准备从事网约车载人活动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