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南京中院发布2018年度“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江宁法院办理的程某诉南京欧尚超市食品标签瑕疵赔偿案入选。该案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同类案件的裁判范例。
原告程某在被告欧尚超市处购买14盒由被告东阿公司生产的“桃花姬”阿胶糕食品(总价款3906元),后发现该产品标签中未标注阿胶含量,其认为两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诉至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欧尚超市退还3906元并赔偿损失39060元,被告东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食品标签欠缺成分含量标注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程某亦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要件,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归还原告程某购物款3906元、程某向第一被告返还阿胶糕,并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呵护“舌尖上的安全”,不管其身份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依法打假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明确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意义在于:食品打假,打假人心中必须要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戒尺,始终应在法律红线内维权;食品打假也不能任性,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把柄加以要挟,强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放弃权利,其原本正当的打假之举就会沦为触法犯权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