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院外人员进院安检和登记制度的通知
(江宁法[2017]59号,2017年5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保护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司法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严格执行院外人员进院安检和登记制度通知如下:
1、案件当事人来院诉讼或参加审判执行活动或办理有关审判执行事务,一律走安检通道,并接受安保人员安全检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通过安检通道时经核实身份后可免于检查。案件当事人和律师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法院机关内部。案件承办人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和其他办公区域约见案件当事人。律师或非案件当事人的院外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办公区域的,必须经案件承办人或约见人确认,并在一楼办公区域安保登记处登记,持由安保人员签发的《来访人员约见单》(见附件)进入办公区域,离开时需将由案件承办人签字的《来访人员约见单》交回一楼安保登记处。
2、非案件当事人的院外人员来院,原则上应走安检通道,并接受安保人员安全检查。确因特殊情况不走安检通道的,应通过门岗联系需约见的本院内部干警,未经联系或未经本院内部干警确认的,不能免检进入法院机关内部。人民陪审员来院参加审判活动,需持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并经案件承办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域。
3、院内楼上办公区域严禁当事人和律师进入。法官约见当事人,必须在审判区域接待。区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来院约见院领导的,院门岗应联系院办公室或接待院领导询问核实情况。区领导来院的,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安排人员下楼接待。
4、院一楼、二楼审判区域和办公区域实行门禁隔离,除重大接待活动外,一楼审判与办公区域应保持隔离状态,并有安保人员值守。二楼审判与办公区域应保持常态化隔离,法院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带人通过二楼门禁进入办公区域。
5、门岗、安检和一楼办公区安保人员应做好案件当事人和其他院外人员来院登记工作,不得简化程序,不登记、漏登记或者不安检、不询问核实。对查出携带违禁品的案件当事人,值班法警应对其进行教育,没收违禁品,并将其纳入黑名单,在今后安检中予以重点检查,非案件当事人拒绝进入法院。
6、对从法院辞职的人员,政治处应将辞职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大队,以便纳入进院安检对象。
7、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司法安全和案件当事人进入办公区域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
附件:《来访人员约见单》
来访人员约见单
来访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来访时间 | 离开时间 | ||
约见人员姓名 | |||
约见事项 | |||
约见人 签名 |
物业安保人员(签名):
注:经同意后进入楼上办公区域人员须填写本约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