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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1-15 浏览次数: 23,258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江宁法[2017]113号,2017年9月16日)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上级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过程中,对于简易执行案件,及时筛选分类,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普通和疑难复杂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贯穿于人民法院执行全部流程,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性、公开性等原则,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三条 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化,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将财产调查结果或者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等情况,及时通过书面、当面、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送达回证、告知笔录等材料。

第六条 执行局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财产保全中心和快速执行组、财产处置组。快速执行组主要负责简单案件的执行;财产处置组主要负责疑难复杂案件的强制执行、财产处置和终本案件的审查。

第七条 执行案款进入法院执行专户后,需10日内发放申请人,超过10日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由执行局长审批,超过20日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对所有拟发放执行款必须由执行指挥中心内勤在网上审核,确认申请执行人无作为被执行人正在执行的案件,方可发放。

第八条 快速执行组和财产处置组之间的案件交接,必须经确定的局领导批准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严禁组与组或执行人员之间私自移送执行案件。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实体化运行,负责集中执行活动和快速反应出警的组织调度,各组应当接受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二、快速执行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所有执行案件立案后,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随机分案至快速执行组执行人员名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可以认定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执行财产线索明确或经合法传唤被执行人能够到庭解决的案件;

(二)已经保全到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三)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执行案件;

(四)当事人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有迹象表明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五)排除妨碍、探视权纠纷等简单行为执行案件;

(六)其他可以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执行程序: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二)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十三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六十天内未能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快执组执行人员应当在阅卷后两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审查,无需进行财产查控就能执行到位的简易案件,可以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以减少重复劳动和节约查控资源。

第十五条 经快速执行组甄别,属于普通或复杂类执行案件,或简易执行案件需要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须经确定的执行局领导批准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至财产处置组执行。

第十六条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控制措施。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应当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同时,提醒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举证其他财产线索。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快执组执行人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简易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可能无法执结,或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执结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说明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已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承诺的履行方案等情况并报执行局领导审批。同意移送其他组别执行的案件,交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

三、财产处置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按普通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按照团队对应关系分案至处置组执行人员名下,也可以根据案件关联性和批量处理等需要,由执行局长调配给处置组其他执行人员并案执行。

第二十条 处置组执行人员收案后,应当在两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梳理出执行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材料后,处置组执行人员应当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网络查询和依申请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财产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收入状况和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其性质特征开展有针对性地深度调查。同时,还应当通过关联案件检索系统等途径,查询被执行人其他关联案件,是否能够依法适用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在本地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依职权调查工作;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依职权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扣划存款、提取收入、变价有价证券等处分性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发现其下落后原则上应予以司法拘留,不予拘留的应呈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隐匿财产或证据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依照市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实施搜查措施的细则(试行)》,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可以再次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民生、被执行人社会化程度较低或下落不明等类型案件以及需要强制迁退房屋土地、扣押财产等案件,应当发挥执行团队作用,联合快执组集中力量开展现场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自行调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其代理律师持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特定财产状况。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调查的财产或证据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悬赏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十条 经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财产需要通过拍卖程序变价的,对拟拍卖财产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重点考量是否存在无益拍卖、是否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拍卖成交能否给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关联案件检索系统等途径,核实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和财产设定抵押、司法限制顺序等信息,准确判定自身案件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具备处置权的,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第三十二条 自身案件享有优先债权而非首轮查封的,应当参照省法院执行局《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指导意见,自行协商或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取得优先处置权。

第三十三条 应当对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核实,或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全面、准确地查明拍卖标的权属状况,对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地点、所涉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执行标的数额、当事人、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拍卖财产能否分割以及瑕疵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调查笔录。

第三十四条 需要强制开启不动产查明情况的,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应当邀请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民警等人员现场见证。

第三十五条 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拍卖前尽可能去除瑕疵。重点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去除对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有影响的原有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拍卖标的物若证照不全、欠费、租赁,以及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房地产管理和车辆登记等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予以消除。穷尽手段仍清理不了的瑕疵,对可能影响竞买人使用和利益等有关因素,应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充分披露,让意向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最大程度消除竞买人的顾虑。

第三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协助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已充分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情况及拍得后可能存在的风险,经积极协调后仍无法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十七条 拍卖保留价按照省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予以确定,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进入网拍程序前,应当核实评估报告异议审查等程序是否完结。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财产处置有其他规定的,应当完成相关前置程序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到位执行标的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的,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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