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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1-15 浏览次数: 27,553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江宁法〔2018〕53号,2018年5月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第二条  院庭长按照其业务分工和专业特长,直接编入本人分管业务部门的审判团队或者经院长确定的审判团队审理案件。

第三条  院庭长参与办理下列案件:

(一)立案时随机分案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 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一律由院领导参与审理。

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较多部门的分管领导,可以商请其他院领导参与发回重审案件的办理。

第五条  院庭长审理案件,应当亲自阅卷,审核主要证据材料,参与办案的过程的关键环节,亲自审定法律文书,不得以书面审查、审批方式代替办案。

第六条 院庭长审理案件,可以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或法官助理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庭外调解、起草庭审提纲和裁判文书等事务。

第七条  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合议庭经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有权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裁判文书经过合议庭其他法官依次签署后,由审判长最后签发。

院庭长独任审判的案件,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由其本人签发。

第八条  院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所在办案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以上,其他入额的院领导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所在办案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以上;

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所在办案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60%以上。

第九条  院庭长应当在办案的同时,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对个案的监督行为,督促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落实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

院庭长应当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接处信访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审理案件、主持法官会议、解答疑难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处理群众来访,发现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院庭长办理案件量、部门法官平均办案数、全院法官平均办案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院庭长,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和审判业务部门正职庭长、主持工作的副庭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院领导挂靠办案安排

院领导

挂靠办案部门

严忠琴

破产清算庭

杨双富

刑庭

程序

破产清算庭、禄口法庭

朱同福

金融借贷庭

孙祥

审监庭

冯晓华

民一庭、民三庭

孙哲

民二庭

吕润进

行政庭、行政执行局

张启荣

民二庭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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