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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5 浏览次数: 29,572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

(江宁法〔2018〕97号,2018年9月10日)

自2018年5月开始,我院根据上级要求,全面启动了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今年6月,在书记员集中培训期间,我院已经对全体书记员进行了专题培训。目前,我院该项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问题。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各业务部门务必组织法官、书记员进行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一、关于庭审网络直播的重要性

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是今年省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市法院均非常重视。近日,市法院下发的《全市基层人民法院2018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2018年7月1日后应当直播的案件未直播的,按照件数扣分。市法院每月均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情况。

请各审判业务部门、各位庭长、审判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务必坚持“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工作原则,对于所有应当直播的庭审都一律直播,防止影响我院年终考评结果。

二、关于应当直播的案件和不应当直播的案件

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涉及到法院司法形象,如果操作不慎会造成不良舆情,所以务必要熟知应当直播的案件和不应当直播的案件。

根据省法院《关于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和市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要求的通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全部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下列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一)有同案犯另案处理尚未完毕且未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引起犯罪方法传播的新类型刑事案件;

(三)犯罪手段残忍或案情特殊可能严重影响受众心理、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

三、关于庭审网络直播与庭审“三同步”

庭审“三同步”是对于所有的庭审、质证等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要求“每庭必录”,包括各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相关影像资料留存于内网系统,非经申请不对外提供。该项工作早在2011年开始就已经全面推行,目前已经成为一项基础性工作。

庭审网络直播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的庭审活动,通过互联网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等官方网站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直播。只要是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公众均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旁听。该项工作自今年2018年5月开始全面推行。

目前庭审网络直播系统未能实现与庭审“三同步”系统互联互通,故需要书记员分别在庭审“三同步”系统和庭审直播两套系统进行排期,开庭时需要分别启动两套系统,庭审结束后需要关闭两套系统。

四、关于未按期开庭的处理

根据市法院要求,在办案平台电子审批流程上线之前,案件承办人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进行网络直播的、已直播的案件因合理事由需要撤销直播的、已排期案件因客观原因需要取消直播的,应当在开庭前或撤销、取消直播前,分别填写《南京法院庭审不网络直播审批表》《南京法院撤销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南京法院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原件入卷、复印件交本院宣传部门备案。办案平台的电子审批流程上线后,将另行通知。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需要进行不直播审批。

即:应直播而由于特定事由不直播的,填写《南京法院庭审不网络直播审批表》;已经直播的需要撤销直播影像资料的,填写《南京法院撤销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已排期但未开庭的,填写《南京法院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

由于市法院每月通报基层庭审网络直播情况,所以各审判业务部门务必及时向研究室提交相关审批表格,防止影响年终考评。建议院本部各业务部门每天提交,各人民法庭每周五集中提交。

实践中,使用较频繁的是《南京法院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该表格只针对未及时删除“三同步”排期的案件,对于能够在拟开庭当天删除“三同步”排期的,不需要填写。

五、关于排期时间

由于民事案件的特殊性,一般到开庭前才能确定庭审能否如期进行,而对于提前排期而未能按期开庭的案件,市法院又要进行统计和通报,故为了操作方便,建议在庭审当天或者庭审之前在两套系统中分别排期,这样就避免了排期后因无法及时开庭而又要分别删除排期的麻烦。

六、关于批量案件的排期操作

批量(速裁)案件应按照操作规范录入系统,在“案件号”栏目录入至少两个案号,其他案号录入“案情简介”栏,并在“案情简介”中写明“合并审理”。目前批量(速裁)案件一个视频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只算一个直播数,但内部统计时一个视频所对应的所有批量(速裁)案件均算直播数。法官助理、书记员应按要求规范录入批量(速裁)案件,避免因系列案件录入问题导致在庭审网络直播系统中出现其相关案件显示未直播的情况。

七、关于庭审网络直播的告知

市法院要求,庭审网络直播工作要在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市法院要求,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开庭前要告知诉讼参与人:本次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相关要求进行网络直播。

省法院参照的模板较为全面,承办法官可以在较为重大的庭审场合适用。(详见附件)

八、关于庭审规范

推行庭审网络直播之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的焦点,唯有做到着装统一、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程序合法,才能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同时有效避免不良网络舆情。

市法院要求:开庭时,法官应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审判席位,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更改开庭时间。开庭时必须规范着法袍,严禁庭审中拨打、接听、翻阅手机。在法庭上应保持严肃端庄的精神面貌,言行礼仪得体恰当,不得有各类不端不雅的行为。

九、关于庭审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直播过程中,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要相互提醒,对于不适宜网络直播的情形,要及时采取点击“暂停”、“中断”按钮等相应技术处理措施;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关闭直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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