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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2-13 浏览次数: 29,102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江宁法〔2019〕84号,2019年7月31日)

为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效缓解人案矛盾,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工作目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立案分流

第一条 实行团队建设与推进繁简分流相结合,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一)实行类型化案件集中审理。将刑事案件、劳动争议、公司股权、破产清算、建设工程等案件交由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和房地产庭集中审理,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在内部实施繁简分流。

(二)实行简单案件“1+5”速调速裁模式。速裁庭、5个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以我院《各部门案件分工及区域管辖暂行规定》(江宁法〔2019〕29号)为准,全部标注为简单案件。

(三)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根据各类案件繁简特点、执行人员业务专长等情况,进一步优化配置执行资源,设置若干快执、财产保全、财产处置(终本)团队,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

第二条 根据案件的程序性特征,下列诉讼案件可以定为简单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四)适用督促程序案件;

(五)不予受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案件。

第三条 根据诉讼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或类型,下列案件可以定为简单案件:

(一)刑庭审理的适用速裁程序案件;

(二)根据本院管辖方案确定的速裁庭、5个人民法庭立案受理的案件,但速裁庭根据本方案二次分流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属于简单案件,应当定为复杂案件: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重大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再审案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四)执行异议之诉;

(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

(七)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八)与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有关的案件;

(九)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十)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属于集团诉讼的重大案件;

(十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十二)其他核心工作量大的,或不宜作为简单案件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立案部门对分流后的简单案件、复杂案件在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标识。

二、分案与二次分流

第六条 积极运用案件繁简分流识别、分案软件,以“系统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方式,实现对案件繁简智能识别和标识、自动分流。

(一)对于各人民法庭的案件,由各法庭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快审机制,将符合快审条件的案件交由本庭快审团队审理,其余案件交由其他速裁审判团队审理;对于速裁庭的案件,由速裁庭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在兼顾专业审判的基础上分配给各速裁审判团队审理;对于其他部门的简单案件,通过分案系统直接分配给速裁审判团队审理;

(二)对于复杂案件,按照审判团队的业务分工随机分配给速裁审判团队之外的审判团队,或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成员专业特长进行二次分配。

(三)对于系列性案件、关联性案件、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实行集中分案,可以交由同一审判团队、同一法官审理,并尝试推行示范性诉讼和判决方式实现系列案件高效处理。

第七条 分流后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时,速裁审判团队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向立案人员提出,由立案庭决定是否将案件重新分配。

第八条 立案分流后,速裁庭经审理认为应属复杂案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速裁庭每年每类案件二次分流案件不应超过其收案数的3%。对于立案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拟分流数量超过其收案数3%的案件,一律不予二次分流,仍由速裁庭继续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二次分流案件,经审管办审核后,相关部门应当无条件接收。

第九条 对于二次分流的案件,立案时确定速裁庭承办的案件,交由相关专业化审判庭审理,其中物业服务、房屋买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分流至房地产庭,买卖合同纠纷分流至民二庭;立案时确定由其他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一律交由该部门非速裁审判团队审理。

第十条 二次分流不需要变更承办部门的,由速裁审判团队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变更承办人申请,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网上批准后,交由该部门其他审判团队审理。需要变更承办部门的,每周一由速裁庭提出申请,填写《案件电子数据修正审批表》,报经审管办审核批准后,报司法行政科退回立案状态,由立案庭根据本方案二次分案。

第十一条 其他各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实行二次分流以及分流的具体办法。若决定实施二次分流的,分流到本部门其他审判团队办理。

三、繁简分流与诉前调解的对接

第十二条 按照“团队化”建设思路,将人民调解员编入相关部门速裁审判团队,由速裁审判团队法官负责诉外调解、立案调解、调解指导、司法确认和速裁等工作。着力加大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和类型化案件调解力度,实现“先行调解、调裁一体、即调速裁”。

第十三条 在立案庭、各人民法庭设立专门的程序分流引导员,根据案件性质、类型、难易程度等,依法科学合理确定诉前分流、繁简分流的案件类型。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先行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原则上诉前应分流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实现纠纷诉前分流。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小额债务等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先行调解。未经相关调解组织调解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登记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先申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通过诉讼引导不能分流的,由程序分流引导员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进行立案调解;对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当事人又不同意调解的案件,运用小额速裁、简易程序等进行速审速裁;复杂案件移送审判庭精心审判,构建“调解前置、繁简分流、分层递进”的快速解纷格局。

第十六条 速裁审判团队员法官负责对其团队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调解技能的指导,解答人民调解员提出的法律专业问题,帮助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后需要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由其所在团队法官办理。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的案件,立案后交由其所在团队法官办理。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通过一定形式计入法官工作量。

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后,统一交由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财产信息集约化网络查控,集中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按照“854”模式实体化运行。

第十八条 简单执行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的快执组、财产保全组负责办理,复杂执行案件由执行团队财产处置(终本)团队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定为快执案件:

(1)保全财产数额足以清偿债务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2)首次查控发现有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3)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有足额不用变现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案件;

(4)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

(5)财产保全案件;

(6)其他应当快速执行的案件。

第二十条 下列案件可以定为复杂执行案件:

(1)经过穷尽社会调查手段发现无可控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执行完毕的案件;

(2)有需要变现财产的案件;

(3)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4)与企业改制、破产执行有关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5)矛盾易激化案件;

(6)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案件由一名执行员或者一个执行团队集中办理:

(1)被执行人相同;

(2)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相同;

(3)多人申请参与分配;

(4)其他关联案件。

第二十二条 简单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后60日内执结。立案后两个月内无法执结的,经执行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将案件交由财产处置组或终本管理组办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案在制定审判绩效考核方案时,建立分类明晰、权重科学的考核标准,区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确定考核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方案制定部门繁简分流方案,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各部门要在送达、庭前准备、审理、宣判、文书制作以及快速执行中积极探索快审、快执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确实达到快审、快执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本院院领导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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