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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公开信息填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7 浏览次数: 13,250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公开信息填报的通知

江宁法〔2021〕124号

 

本院各业务部门:

“应公开尽应公开”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规定》的明确要求。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办公厅通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司法公开信息填报内容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填写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2.当事人是非自然人的,要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填写当事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手机号码;

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写代理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必填项。

二、明确司法公开信息填报责任部门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将原告的信息完整录入。承办部门在接受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审查立案部门是否已经在案件信息系统填报原告相关信息。立案部门未填报的,承办部门可以拒绝接收。

案件承办部门在查清被告、被告人、第三人等其他当事人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审理中发现原告、被告等当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未填报的,一律由承办部门负责填报。

上级法院要求,相关信息要及时填报,并经常性从未结案件中抽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知晓当事人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将信息填报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防止被通报批评。

三、区分“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判流程”

“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庭审、质证不对外公开,“不公开审判流程”是指立案、审理、审限变更、卷宗材料等不对当事人公开,二者不能混淆。

各承办部门在结案报结时,对于“是否公开审判流程”选项,应当进行审查。除法律及上级法院规定不得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外,审判流程一律对当事人公开,该选项应当勾选“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系统默认为“否”,但除依法依规不公开审判流程外,应当手动勾选“是”。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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