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11月19日
【案情】
原告江苏某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系位于南京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二手车交易等。被告袁某在用户名为“某二手车”的抖音APP账号发布一段视频。该视频由袁某个人出镜并拍摄录制,袁某在视频中对一辆二手车进行解说,主要内容为陈述该车辆存在调表、修改公里数等行为,并称该车在原告处购买。但被告未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从原告处购买。
【评析】
诚实信用和公平合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竞争自由,有权利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经营活动,但评论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同业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不可少,合法合理且适当的竞争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开、透明,但恶意竞争将导致市场信用基础崩塌,有损营商环境建设。
在网络社交媒体发达的时代,流量与交易机会直接相关,高“粉丝”量的网络用户作为意见领袖,对“粉丝”群体或其他相关公众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尤其是拥有较高“粉丝”数量的用户,相比于其他同业竞争者,在评论和发布相关视频时应当负有更高标准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不仅侵害了商业主体的商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因此,同业经营者在网络上发表批评性言论时,其目的应当正当,依据应当真实,言论应当客观。若发布的视频内容所描述事件为客观事实或正常商业评论,则不能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反之,被诉编造虚假信息的一方有义务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若其不能举证证明视频内容具有确切的事实依据,应当认定其编造了虚假信息,该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该特定经营者产生不良印象,对其商业信誉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