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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黄牛票”的合同应无效

发布日期: 2024-11-12 浏览次数: 3,827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11月12日

【案情】

2023年3月20日,买受人陈某在某平台上搜索到出卖人黄某发布的某歌手演唱会门票信息,当即联系黄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黄某购买演唱会门票两张,门票金额远超官方平台定价。合同签订后,买受人陈某当日即付清款项,但出卖人黄某始终未发货。买受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评析】

出卖人黄某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者将需承担被拘留或并处罚款的行政责任。那么,陈某与黄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行为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双方的买卖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故双方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此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对哪些情况下虽然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却仍然可能有效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笔者将其中与本案相关内容归纳如下:合同虽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1)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2)行为人所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对应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现探讨本案是否符合例外情形。

第一,仅由出卖人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实现立法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倒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或凭证行为的高度否定显而易见;虽然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无效是原则,而有效是例外,亦符合法秩序一致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因为合同违反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在公法上应受到否定性评价,通常也需要私法予以配合,否定其在私法上的效力。如此才能形成合力,从而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

第二,本案中出卖人贩卖高价票的行为,虽然案涉金额不大,但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则该司法立场对同类行为造成的示范效应,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不能算显著轻微。而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将出现出卖人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高价票款的情形,则显失公平。

综上,本案中买卖合同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确认合同无效,黄某应退款给陈某。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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