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
强化依法经营的思维底线,树立合法经营的企业形象。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开发手续,不违规开发、不违法分包、禁止违反招投标规定纵容串标、围标订立黑白合同。严控施工质量,禁止强令施工方降低施工质量标准,不任意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超越资质施工、挂靠经营、串标围标,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规范缔约诚信履约,加强企业自身内部管理。要求建筑企业缔约时要重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资质、签约人的身份权限、所加盖公章的种类是对外公章还是项目部公章。对于合同计价方式、进度款支付条件、税费负担、质保条款、纠纷管辖等涉及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要审慎审查,约定尽量明确,文意清晰明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树立诚信履约的意识,开发单位应及时支付进度款以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施工单位按约施工,对于隐蔽工程双方依约依规办理验收手续,对于工序、工期、计价等事项变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防止企业因人员履职不到位产生纷争,加强企业内部人员、分支机构及公章管理,明确磋商、缔约、履行各个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树立维权意识,注意证据留痕。引导企业及时保存书面证据,对于合同变更、增项、工期顺延、窝工损失等重大事项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履约过程中双方的重大事项沟通经过注意证据保存,可以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记载反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合同履行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提醒工作人员逐一备份保存,防止因更换电子设备发生灭失等。竣工验收后,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送审结算,并保留相应的送审过程及邮寄凭证,以防事后争议发生时对于送审时间无法举证。
二、强化行政监管力度,推动工作联动协同
协调财政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政审计进度监管。大量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建设工程格式合同常常约定以政府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并约定一般为期两年的质保期,但审理中经常发现政府财政审计拖拉滞后,有的长达七八年未能完成审计,一是造成施工单位申请司法鉴定产生高额鉴定费,二是超过双方订约预期,产生不必要的大额利息损失。财政评审主管部门应加强财政评审的监管,避免无故长期不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项目中串标、围标、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规范招投标秩序,加强对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行政处罚。协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工程建设中的“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现象。
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实现法院与建设行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违法线索移送机制,推动建设一体化信息公示平台和社会信用平台,进行信用评价及惩戒。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数据交流,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不规范行为进行有力规制。
三、强化法治宣传引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实法治宣传活动,坚持以案促治。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深入开展走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企业活动,现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讲,切实增强建筑企业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召开辖区内建筑企业调研座谈会、业务培训会、案例评析会、行业交流会等形式,对企业开展面对面调研、点对点指导、手把手帮助,助力企业积极应对发展困境,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