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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不足额赔付

发布日期: 2024-05-07 浏览次数: 2,036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05月07日

【案情】

被告杨某驾驶货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该事故造成王某轿车损坏。事故前,王某为其驾驶的轿车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王某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其轿车损失进行评估,其轿车损失评估金额为13万元(已扣残值)。后王某将其轿车送修,取得金额为13万元的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

【评析】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主张的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车辆维修费应按实际支出认定,为13万元。事故发生后,首先进行评估损失,评估公司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并且车辆按照正常流程维修。评估报告可证明车辆损坏部位,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可证明实际维修支出。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车辆维修费应被认定为10万元。王某为驾驶车辆购买的保险显示车辆价值为10万元,对于王某主张轿车维修费为13万元,超过了车辆的自身价值,应推定全损,过度维修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事故发生在车辆损失保险购买之后,应认定维修费用为10万元,对于超出部分,不应赔付。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车辆损失保险主要用于赔偿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并不是随时适用,需考量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没有修复的可能或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替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本案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事故发生造成车辆损坏,侵权人应当以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但该维修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虽然王某受损车辆能够通过维修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成本明显过高。如果维修费用远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那么赔偿实际维修费用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亦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故此时不宜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应当认定无修理的必要,王某可获得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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