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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应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 2024-04-19 浏览次数: 60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4月19日

【案情】

李某驾驶的汽车与岳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经各方共同请求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就此结案”。岳某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其赔付6万余元后,向李某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事故认定书上会写,“经各方共同请求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就此结案”,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呢?是不是各自进行修车,不再向对方主张赔偿呢?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有无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当事人岳某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前,与被告李某已达成调解,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就此结案”,应认定岳某已放弃对李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支付代偿赔偿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是按照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主次责任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并非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事项存在歧义时,应当就真实意思表达进行查明。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岳某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明确表示没有放弃权利;同时,交警部门也答复“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是按照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主次责任承担车辆维修费用,而非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就此结案”的表述确实会产生不同理解而引发的矛盾,不仅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笔者建议,可将该表述调整为“经各方共同请求调解达成一致: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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