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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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率先对土地管理非诉执行案件实施“裁执分离”

发布日期: 2016-07-14 浏览次数: 5,423

近日,江宁法院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申请执行某机械制造公司等拆除违法占用土地建筑物的三起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裁执分离”,在依法听证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交由违法占用土地属地街道湖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注重做好组织实施的后续指导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听证。要求申请执行人江宁国土分局举证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同时着力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尽可能使其认识自身违法行为性质,逐步增强自动履行行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识。

二是精心研究案件。江宁区对违法用地管控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园区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管控的第一责任主体,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巡查及拆除,有实施拆除和化解矛盾等诸多优势。该院根据最高院关于推进“裁执分离”的相关规定,借鉴他省将“裁执分离”扩大到非法占地建筑物强制拆除等领域的经验做法,在向市法院汇报后,最终确定率先尝试对该三起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裁执分离”,由属地街道作为实施主体。

三是强化协调会商。首先要求江宁国土分局向区政府和市局进行专题汇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组织实施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江宁国土分局表示由属地街道作为实施主体更加有利案件的执行。其次,该院和江宁国土分局分管领导专门与湖熟街道主要负责人会商组织实施相关事宜,最终确定由湖熟街道作为执行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并向法院出具书面函件予以确认。

四是注重后续指导。该院从组织实施平稳有序要求出发,指导湖熟街道制定了组织实施方案、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续维稳预案,还就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事项向湖熟街道发出《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要求其依法组织实施,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正当程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坚持协调化解,最大限度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严防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注意证据保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该三起案件实施“裁执分离”,为今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方式改革做了有益的探索。

 

供稿: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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