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小法三分钟详情

“不定期租赁”≠“随时驱离”!房东因未给予合理期限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 2025-11-24 浏览次数: 100

小法身边事
租客王铁牛和房东刘小蛙的租约快到期了,但王铁牛没搬走,而是熟练地微信转账了下一个季度的房租。铁牛转账4800元,附言:“房租”。刘小蛙接收转账并秒回:“收到”。这就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的“默契”!
谁知,刚过俩月,刘小蛙发来消息。
刘小蛙:这房子我马上要自用,再过一个月就要收回了,你得提前找房啦。
通情达理的王铁牛回了句:“好的。”
可没过几天,刘小蛙一个电话打来,情况急转直下。
刘小蛙:王铁牛,你立刻马上搬家!
尽管一脸懵,王铁牛还是火速找房、搬离。搬完后,王铁牛给刘小蛙发消息。
王铁牛:房东,我搬完了,你还欠我押金1600元、多付的租金2240元、多付的水电煤气费100元,合计3940元。快退给我吧!
刘小蛙:我只能退你2340元,其余免谈!
后续王铁牛再发消息,刘小蛙都已读不回。无奈之下,王铁牛一纸诉状将刘小蛙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押金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元。
小法请法官
承办法官 左树
王铁牛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这份“默契”续租的合同,房东能说停就停吗?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期满后,王铁牛继续居住并支付租金,刘小蛙也欣然接受,双方已然成立了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这种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但关键是:必须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刘小蛙先给了王铁牛一个月缓冲期,后又突然要求立刻搬离,显然未给予王铁牛找房、搬家的“合理期限”,刘小蛙应当负担王铁牛因突然搬离产生的损失,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刘小蛙不仅需退还王铁牛剩余押金费用1600元,还需支付违约损失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合同法定解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法对你说
一收一付,是租客与房东之间的默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信赖。法律认可这种默契续约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守护着这份关系中基本的公平。
这种不定期租赁虽然灵活,双方都可提出解除,但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必须给对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请记得:给予彼此合理的缓冲期限,这不仅是情分,更是法律规定的本分。和谐的租赁关系,需要双方在权利的边界内,彼此尊重,守信履约。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