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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款,公司欠款,傻傻分不清楚

发布日期: 2024-10-25 浏览次数: 1,610

小法身边事

眼看着又到年底,是收账的时候了,孙丫丫拿着手中的欠条,找到铁牛公司的法人王铁牛,要求他把租赁器械的尾款结一结。

王铁牛欠条?什么欠条?不是铁牛公司的欠款吗?你去找公司财务去。

孙丫丫你个人还对这笔债务出具了欠条呢!再说了,你之前都替公司还了14000元,剩下的30000元也一并还了算了!

王铁牛我记得这个账之前你和铁牛公司在法院调解了,你等公司还呗。反正我仁至义尽,是一分钱都没得了。

孙丫丫除了一开始你给了10000元,调解后,你就转给我4000元。这都过去多久了,还差30000元。我当时起诉怎么就没想起来把你连带起诉了呢?我要重新起诉!

小法请法官

承办法官 李道伟

孙丫丫可以要求王铁牛个人还款吗?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原告孙丫丫主张的款项虽与已调解的案件系同一款项,但被告王铁牛亦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他的行为构成对铁牛公司的债务加入。铁牛公司未能足额履行已调解案件的相关款项,王铁牛应对已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王铁牛对已调解案件中铁牛公司对原告孙丫丫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小法对你说

在经营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债权债务结算时,债务方的法定代表人常会在结算单或还款计划等文件上签字确认。鉴于法定代表人行为存在代表公司意思与个人身份表示的双重性,判定“签字行为”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个人,从而确定责任主体,便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要以个人身份承担连带责任。在没有明确表示是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文件内容反映的是“个人意思”还是“公司意思”来判断,包括内容具体表述,出具欠条方式,这都会影响最后判决结果。

最后还是之前强调的,字不能乱签,话要说明白,约定得认真履行!

(以上出现名称纯属虚构)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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