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被损害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伸向简历的黑手
老人手机里的陷阱
名表维修猫腻多
作为销售者
也会因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小法今天带来的
便是一起有关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小案
几年前,王铁牛下岗,为维持生计,开了一家小超市,名字叫“老铁超市”。
在一次进货中,王铁牛觉得泡椒味的水晶小萝卜很是诱人,可能会大卖,于是从“花花批发部”购进了15袋水晶小萝卜(泡椒味)。
过了几天,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赵小羊和孙丫丫到“老铁超市”,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
经检测,“老铁超市”出售的水晶小萝卜(泡椒味)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有关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老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限量使用商品添加剂的食品,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0元。
王铁牛很是郁闷,认为是“花花批发部”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其受到处罚。
于是,“老铁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花批发部”赔偿向其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的罚没款损失。
“老铁超市”缴纳的罚没款与“花花批发部”的销售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罚没款损失应否由“花花批发部”赔偿。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老铁超市”与“花花批发部”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花花批发部”作为商品的出售者负有交付合格产品的义务,不以“老铁超市”在购买时是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为履行义务的前提。同时,“花花批发部”从生产厂家进货时应当履行产品检验的先行义务,并提供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故“花花批发部”应当赔偿老铁超市的罚没款损失。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方负有进货查验的义务,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处罚依据的事实为“老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老铁超市”受到行政处罚系其自身未尽到食品销售者的审查注意义务所致,与“花花批发部”的销售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违法经营的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积极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可以免予处罚。
本案中,“老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涉行政处罚针对的并非不合格产品,而是“老铁超市”自身的违法销售行为。同时,案涉行政处罚主体为“老铁超市”,其受到行政处罚是因其自身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责任不应转嫁于他人。故法院判决,驳回“老铁超市”的诉讼请求。
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食品安全关乎百姓健康。
“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和流通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都应切实履行职责,层层把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因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无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当然,本案中,除“老铁超市”受到处罚外,食品生产者也是难逃其疚,应为其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水晶小萝卜(泡椒味)的生产厂家被处罚款55000元。
同时呢,消费者们亦应擦亮双眼,养成良好的生活及饮食习惯,为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
(以上出现名称纯属虚构)
“为了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