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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12-01 浏览次数: 1,200

案例一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孙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遇在同车道内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事故发生时,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在孙某甲弟弟孙某乙名下,该车辆未投保保险。赵某某因案涉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在被告孙某乙名下且未投保交强险,故赵某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孙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5万余元由孙某甲赔偿,孙某乙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孙某甲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在事故中对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基础经济保障价值,避免受害人因肇事方经济能力不足无法及时获赔。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即便上述投保义务人并非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强力警示车主必须依法履行投保义务,确立“守法受益、违法担责”的导向,提升交强险投保覆盖面,推动形成“应保尽保”的社会共识。
案例二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误工损失的,对误工费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有其他固定收入且因交通事故导致该收入丧失或者减少,就合理范围内的误工费,侵权人应予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女,事故发生时为5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物品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就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身体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在多个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收入水平较为稳定,且其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客观上会对其工作产生一定影响而导致收入减少,故本院根据其事故发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标准计算120天,确认支持其误工费24000元。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误工费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从其劳动能力、伤前是否实际存在稳定劳动收入、伤后收入减少情况等方面结合证据而认定,不能机械地以被侵权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领取养老金作为单一的确定误工费的标准。随着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退而不休”的老年人群,他们与未退休人群一样平等地享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因年龄而“打折”。法律尊重每个个体的实际生活状态和创造价值的能力,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到侵害的个体,这对于构建一个对所有年龄群体都更加公平和包容的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被侵权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交通事故及损害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裁判要旨
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该行为与头部损害等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基本案情
案外人孙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周某(未佩戴头盔)与吴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三轮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仍然乘坐,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次事故中各方对损害发生和扩大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周某对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自负5%的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佩戴头盔,能在关键时刻有效减轻头部受到的冲击,降低颅脑损伤的风险。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部分被侵权人在驾驶或搭载电动自行车或其他车辆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头部受伤后的损失扩大,对事故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导驾乘人员遵守交通法规,营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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