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目录
一、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三、南京大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四、南京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五、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润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实质性合并破产案
一、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改制企业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起公司)原名称南京起重机械总厂,2003年根据“三联动”改革文件,改制为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5月在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常州市武进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及陈海涛、陈伟等42位自然人。由于产能落后、经营不善及缺乏监管,南起公司背负大量债务无法清偿,且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2015年12月8日,本院依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南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南起公司负债总额为4.8亿元,其中有担保债权1.3亿元,职工债权将近0.7亿元,起重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仅1.7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统计,受理破产时南起公司有在职职工552名,除此之外还存在退休人员、托管人员、精简人员等,共计需要发放职工债权的人员有666人,每月都会产生大量的费用。由于涉及人员较多,社会矛盾突出,该案被市政府确定为2017年度重点化解矛盾。为妥善处理该案件, 2017年5月2日,江宁区政府发布江宁政发[2017]138号《关于成立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南京液压机械制造厂有限公司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并在法院设置工作小组联席办公室。经过法院的居中协调,通过属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多方筹措,先行解决了部分职工生活费,在此基础生,法院积极处置资产,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最终将南起公司的资产以超评估价2000万元的价值处置。2020年,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其间未引发信访冲突,矛盾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办好破产案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配合,尤其是对于类似南起公司这样的大型改制企业,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在认真总结南起公司破产清算案等破产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在江宁法院的推动下,江宁区于2019年12月30日出台了《江宁区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建了由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发改委、信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等20多家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破产工作的总体方向把握与复杂个案的协调机制。该方案实施后,在府院联动机制的框架之下,江宁法院积极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就破产案件中出现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矛盾化解等重大、疑难问题开展协作,数十件破产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实实在在地解决了破产中的许多困难,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二、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管理人选任 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魔方公司”)于2010年在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黄栗墅,属于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辖区范围,主营业务为水上游乐设施项目,企业所经营的“水魔方水上乐园”在南京市及周边地区均具有较大影响力。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为关联公司提供大额担保等情况,导致原本盈利良好的企业背负大量非经营性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2018年4月13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水魔方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江宁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招募管理人公告,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择优选任了管理人,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大量的债权审核、资产评估、重整方案的起草等工作,并通过多方沟通协调,实现了案件审理期间游乐场的正常经营,增加了破产财产,提升了重整的可能性。经评估水魔方公司资产总额为3.1亿元,申报债权人74户,债权总额为12.6亿元,另有职工47人,所涉职工债权额为160万元。江宁法院于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2019年2月12日,组织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其中第二次债权人大会上,债权人通过分组讨论,一次性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简要概括如下:通过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将水魔方公司全部资产出售给重整投资人,将原投资人所有者权益调整为0,重整投资人成为水魔方公司控制人,再将重整债务转入SPV公司托管,以重整投资款和重整期间营业收入作为清偿债务的资金,通过对SPV公司的破产清算实现重整债务的清偿。经过竞价程序,南京汤山建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新投资人。现南京水魔方公司更名为“南京汤山欢乐水世界旅游有限公司”,已经持续良性运营多年。
【典型意义】
2016年,江宁法院被列为江苏省首批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改革试点单位。江宁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并制定出台了《关于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清算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从突破名册限制、扩大选任范围、创新选任方式、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探索。本案中,江宁法院通过公开招募、评审、摇号、审委会评议等程序,择优选择具有丰富重整经验的管理人,取得良好的效果。该案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清算工作,在法院的协调和属地政府的支持下,确保了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做到“破中有产”,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增加重整投资人的信心。与此同时,管理人配合投资人合理制定重整方案,根据不同债权种类分别设立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平受偿,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一次性表决通过重整方案,实现破产企业快速重生。该案也被评为2019年度南京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三、南京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资产快速处置 执转破简化审
【基本案情】
南京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系2013年9月2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后因经营不善,导致大量涉诉,经执行查控,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江宁区陶吴陆台农机维修精加工厂同意,江宁法院决定将前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25日,江宁法院裁定受理前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指定管理人的选任程序上,为落实省法院关于执转破简化审的原则,切实提高执转破工作的效率,经上级法院同意,本院通过自行摇号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经调查,该企业共涉及35件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超过300万元,其中仅职工债权人就多达28人,金额超60万元,江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前进公司的设备拍卖,得款456360元。 2020年12月28日,江宁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于12月3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转破”是推动人民法院立、审、执、破一体化衔接机制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抓手。江宁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执转破工作的新方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本案中,江宁法院通过严格筛选,积极沟通,将已经完成变现的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审查,大幅度缩短了执转破案件的周期。另外,通过采取自行摇号,提高补助标准等制度创新,提高了管理人参与执转破案件的积极性,通过法院和管理人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案件在普通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仍然一次性表决通过了各项决议,从破产受理到最后结案历时仅36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对江宁法院此后开展执转破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南京大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执转破 破产和解
【基本案情】
南京大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室内外装饰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现代建筑智能设备设计、安装、维护;房屋修缮;劳务服务。江宁法院在执行大能公司财产过程中,未发现物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张某去世,物业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宁法院执行局及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2020年11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江宁法院执行局决定将大能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25日,江宁法院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对大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本案由院长、执行局副局长、民二庭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2020年11月27日,江宁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受理公告,通知全国范围的未知债权人于2020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等事项。公告同时载明: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江宁法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大能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调查发现,大能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效资产,拖欠10名职工14余万元工资,另有普通债权人2户。管理人在对大能公司的股东和部分职工的调查中获悉大能公司在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仍在提供物业服务,且有往年物业费未能收取。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测算,未收取的物业费预计能够覆盖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在公告期间,通过积极与债权人及股东进行沟通,合议庭提出由大能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管理人向业主催收尚未收取的物业费,用于清偿大能公司的债务,催收到的物业费不足以清偿的,由大能公司股东及张某继承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为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主动提出将履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的清偿顺序放在全额清偿全体债权人后,从催收到的款项中支付。同时,本院为提高管理人办理执转破及三无类企业执转破案件的积极性,同意依照《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破产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较高标准的激励补助。2020年12月25日,全体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2月29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该案仅用时34天顺利审结,且大能公司延续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多次前往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对欠付物业费用的14户业主逐一上门催收,通过耐心的解释工作,和寄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共计有10户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经过3次分配,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已100%受偿。
【典型意义】
执转破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延伸,是更加精细化的执行和更加公平的分配。本案中,管理人在法院前期执行查控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深入发掘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通过释明法律责任,促使相关清算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使原本清偿无望的债权人最终获得了全额清偿,尤其是保障了一批职工债权人的权益,充分彰显了执转破制度的价值。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共同组成破产制度,三种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但社会大众普遍对后两种程序感到陌生,无法意识到破产制度对于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本案中,在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去世、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和管理人的耐心工作,促使各方利益主体达成破产和解,在保障了债权人了权益的同时,也使得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得以存续,充分体现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范本。为切实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江宁法院制定的一系列破产配套制度,在本案中均有运用和体现。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不足40天,符合执转破简化审的要求。此外,江宁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如对执转破程序中的“三无”企业破产案件自行摇号,设立区破产扶助资金等,提高了管理人参与执转破案件的积极性,为此后执转破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润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实质性合并破产案
【关键词】实质性合并破产 破产清算转重整
【基本案情】
南京万润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公司)、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公司)、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公司)系三家从事金属制品研发、加工、制造相关业务的公司,住所地均在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工业集中区,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相同。因经营不善,导致涉诉众多,且进入执行程序,现在有资产难以处置,2018年12月22日,本院执行局决定将万润公司、万泽公司、万汇公司(以下统称三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过程】
2018年12月26日,江宁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万润公司、万泽公司、万汇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因三企业关联性较高,且涉及多起共同诉讼,江宁法院指定同一中介机构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受疫情影响,江宁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网络方式召开了三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查认为,万润公司、万泽公司、万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拟申请三公司实质性合并破产,同时认为三万公司从事的是金属加工产业,万汇公司名下有高质量的设备和工业厂房,三公司合并后具有重整可行性和重整价值,如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将更加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三公司合并破产听证会,并提前15天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听证公告,管理人、审计机构及部分债权人参加了听证。2022年2月17日,管理人向江宁法院提出万润公司、万泽公司、万汇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申请。认为:一、三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主要体现在:1.实际控制人混同;2.工作人员混同;3.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混同;4.资产混同;5.资金使用混同;6.三公司存在相互担保。二、三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资料不全,资产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三、单独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四、实质合并破产有利于增加破产重整的可能性。经审查,江宁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三万公司合并破产并开展重整,无债权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29日,管理人发布三万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期内,有2户投资人提交了重整方案并缴纳保证金。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022年7月8日,管理人通过现场沟通会的方式将2户投资人的重整方案向债权人委员会做了详细介绍并征求了债委会成员意见,确定了由投资人北京联东金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将债权人委员会确认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大部分表决组表决通过。2022年8月16日,本院裁定批准了批准了三万公司的重整方案,无人提出异议,目前重整计划已实施。
【典型意义】
万润公司、万泽公司、万汇公司合并重整的成功,盘活了资产,维护了债权人了权利,也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助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实质合并破产类案件的示范意义。自三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治权,江宁法院多次召开听证会、通气会,将决策权交到债权人自己手中,上述做法赢得了债权人的支持与信任,矛盾对立得以化解,对于各项裁定结果均无人提出异议。二是有效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三万公司的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全额清偿,享有担保物权债权的清偿率明显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比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有大幅度提高,使得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三是盘活了存量土地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保障重整项目落地,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多次与债务人所在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江宁)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确保重整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并取得了地方支持,使得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