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刘某将写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职业精神诚可贵,感恩于心忆终生”的锦旗送到江宁区法院民一庭,以表示对承办法官王海露和书记员金桂玉的感谢。
原告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刘某曾因不接受公司调岗指令与被告产生矛盾,并被安排至三线岗位工作。后续,被告以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在被告工作遭到拒绝其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刘某在合同期间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据,并以此为由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合同,应给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