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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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法院法官公正判决一起课间活动纠纷获赠锦旗

发布日期: 2024-04-30 浏览次数: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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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赵俊驰法官收到案件被告送来的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的锦旗,以表达对其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均为江宁某小学学生,课间活动时,王某不慎与程某相撞,造成程某牙齿断裂,双方协商无果,故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江宁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课间活动期间未对周边环境进行观察,便从护栏台阶上转身跳下来,致使其与身后的王某相撞,应对自身受伤承担责任。王某在程某身后,无法预知其会从护栏台阶上下来,且王某的行为符合小学生课间活动的基本要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江宁某小学已尽到安全教育、提示责任,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程某诉请诉求,程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江宁某小学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事件的不断增加,如何界定责任主体承担范围不仅体现了法院的审判职能,还体现出法院在规范教育机构管理及关爱未成年人发展方面的社会治理职能。江宁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贯彻公平公正的审判理念,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积极构建平安、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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