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发布了南京法院近五年公司类案件20个典型案例,江宁区法院民二庭倪健法官承办的“原告汽车公司诉被告黄某、原审第三人贸易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案”入选。
汽车公司与贸易公司买卖合同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贸易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执行中发现贸易公司与黄某名下公司往来频繁,后汽车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对贸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查明:黄某在持有贸易公司股权期间与贸易公司频繁存在资金往来,且仅有部分黄某向贸易公司的汇款记账凭证记载为银行存款,但并无相应的原始凭证、支付依据等材料;贸易公司向黄某支付的大量款项也并未提交相应财务凭证。
江宁区法院依法认定贸易公司的财产与黄某的财产构成混同且无法区分,贸易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股东黄某应当对贸易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