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江宁区法院逯雅娟法官编写的《以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范围应承担违约责任——南京某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分析获评优秀奖。
基本案情:刘某某于2016年5月入职南京某制造公司,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解除,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再次明确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刘某某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到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离职后刘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才公司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将刘某某安排至一能源公司工作。
外包协议约定,人才公司选派的员工必须由能源公司面试确认,在能源公司工作且保持稳定,为能源公司专属服务,能源公司提供劳动条件、进行考勤管理、负担费用。能源公司与刘某某的原用人单位制造公司存在竞业竞争关系。制造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江宁区法院认为,劳动者应该诚信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刘某某与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才公司向刘某某发放工资,为其缴纳社保,但根据人才公司和能源公司的外包协议约定,能源公司享有人员的选择和管理权,并且提供劳动条件,承担劳动报酬,因此能源公司系实质上的用人单位,刘某某与人才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形式掩盖了刘某某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劳动者通过“外包”形式,间接实质进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的过程中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即使劳动者未直接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采用“外包”和“劳务派遣”等形式进行再就业,制造虚假劳动关系外观,实质进入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属于隐蔽规避竞业限制范围,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不利于保护正当竞争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