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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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制定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权益

发布日期: 2020-03-03 浏览次数: 1,41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江宁法院党组研究制定《关于妥善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和破产清算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一是加强司法救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缴纳诉讼费困难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缓交、部分缓交及减交诉讼费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提供支持。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鼓励交易,坚持诚信信用原则,客观、全面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树立利益衡平理念,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裁判尺度,依法认定不可抗力的构成以及情势变更的原则。

三是灵活保全财产。要求各部门要承办案件过程中,加大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采用活封、换封等多种手段,灵活高效的完成诉讼保全措施。

四是慎用失信惩戒。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因影响暂无法履行义务的,审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消费措施。

五是推行电子诉讼。要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采用互联网法庭、远程线上审理等各种方式处理纠纷。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破产清算案件,需进行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以互联网法庭、远程线上、微信或QQ等进行投票或表决。

六是妥善处置财产。破产清算案件中需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接管的,安排管理人视情况暂缓接管,但应向债务人释明财产、资料的妥善保管义务;对于财产处置,可待防控疫情稳定后进行;相关债务人财产系因抗击疫情需要的物资,要处理好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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